3月28日,沪深交易所集中修订发布了多项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同日,两所修订发布了首发承销细则及再融资承销细则。业内人士表示,一系列新举措有利于推动银行理财、保险资管等更多中长期资金入市,促进“长钱长投”,不断优化资本市场投资生态。
48项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修订
综合来看,沪深交易所同步发布的《关于修改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共对48项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进行修改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经过清理,深交所方面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21项业务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1号——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4项业务指南进行修改。上交所方面,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等23项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图片来源:深交所官网
同时,为了进一步强化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发行准入监管,提升审核透明度,两家交易所均修订发布了“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审核重点关注事项”。
其中,深交所《审核重点关注事项指引》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五方面,如完善市政建设企业募集资金用途和信息披露要求。一是明确发行人为市政建设企业的,应当审慎确定公司债券申报方案,其中资质良好的可以新增债券用于手续合规、收益良好的项目建设;二是明确主要业务涉及市政建设的企业应当披露市政建设业务相关的资产、收入和净利润占比。
再如扩展应当关注的特定情形。一是将失信行为核查范围拓展至发行人重要子公司、重要客户、重要供应商、大额应收款对手方等相关方,要求主承销商、律师充分核查对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影响;二是发行人与被担保企业存在相互融资担保行为的,主承销商应当对可能引发的债务风险交叉传导进行核查;三是强化多元化经营企业信息披露要求;四是发行人贸易业务收入占比较大的,应当充分披露贸易业务的合规性、商业合理性和真实性;五是新增红筹架构发行人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要求等。
图片来源:上交所官网
此外,沪深交易所当日还分别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5项业务规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并重新发布。
为进一步提升会员监管质效,结合近年监管实践,深交所还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引第2号——会员违规行为监管》进行了修订。其中,增补保荐等业务违规认定情形,将存在较大业务风险隐患的会员违规行为纳入量罚情形;将会员违规行为发生次数多、频率高或者持续时间长等作为加重情形,强化监管震慑。此外,还强化自律监管与行政监管协同,衔接证监会《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明确交易所对会员采取书面警示等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将报送证监会纳入证券公司分类评价范围。
优化配售机制 鼓励银行理财、保险资管入市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工作的实施方案》,更好发挥中长期资金引领作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沪深交易所分别修订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再融资承销细则)。
参与新股申购方面,参与询价的机构投资者范围和配售对象分类进一步优化。深交所新增理财公司作为网下投资者;将银行理财产品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纳入A类配售对象范畴,明确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与公募基金、养老金、社保基金等一致,享有优先配售,且配售比例不低于其他投资者。
上交所方面亦给予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与公募基金同等政策待遇。增加理财公司作为网下机构投资者,支持银行理财产品参与网下询价。同时,在公募基金等6类网下优先配售对象的基础上,新增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同时,上交所调整未盈利企业发行网下限售安排,提高有长期持股意愿投资者的配售比例。按照不同发行规模进一步细化未盈利企业网下限售比例安排。同时,明确未盈利企业可以采用约定限售方式,对网下发行证券设定不同档位的限售比例或限售期。报价方面,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可以自主申购不同限售档位的证券,其他投资者按照最低限售档位自主申购。信息披露方面,配套要求披露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不同限售安排的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配售方面,明确限售比例更高、限售期更长的网下投资者配售比例应当不低于其他投资者。
再融资承销细则中,深交所修订的主要内容为优化上市公司定增发行对象合并计算的要求。明确理财公司、保险公司管理的多个产品参与上市公司定增认购时,可以合并计算,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与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保持一致。参与上市公司定增方面,上交所新修订的细则也给予银行理财、保险资管与公募基金同等政策待遇。即理财公司、保险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可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来源:经济参考网漳州股票配资